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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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濮阳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意见

序号:116106  索引号:J0001--2020-0154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发布:2020/7/7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5号)文件精神,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等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公开目录和事项标准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指引的意见,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公开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市县级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单位参照本指引的意见,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四、适用范围

本指引的意见适用于全市县()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强化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县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坚持标准规范。以市司法局印发的标准指引的意见和标准目录为引领,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明确公开工作机制、流程、方式等规范及要求。全市县()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当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可参照附件),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

(三)立足贴近实际。紧贴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全市县()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规定,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

濮阳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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