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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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000009761  索引号:J0001-2101-2024-0201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发布:2024/8/17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202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开展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和河南省下达的PM2.5、优良天数和重污染天数比例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十四五”氮氧化物和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严管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河南省“两高”项目相关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国家、河南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扩建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或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和河南省产业政策,关于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将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清洁生产水平低、治理难度大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范围,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对辖区内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独立烧结(球团)、独立热轧工序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进行再排查并加快淘汰;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和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鼓励城市规划城区内烧结砖瓦企业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提升产业集群绿色发展水平。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结合产业集群特点,鼓励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

(六)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制造等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分工负责,市科技局配合)

(七)加快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支持重大核心技术研发,促进大气污染治理重大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围绕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能替代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八)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开展“光伏+”公共建筑屋顶提速行动,建设一批规模化开发项目;实施地热能利用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示范区;加快加氢站、氢电油气综合能源站建设。到2025年年底前,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0%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分工负责)

(九)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国家和河南省下达的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燃料用煤,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内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发挥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2025年年底前,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具备供热替代条件的燃煤锅炉进行关停或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园区集中供气改造。2025年年底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改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对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进行再排查,并开展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二)持续巩固清洁取暖成效。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加强全市范围内散煤监管,依法依规整治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三)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到2025年年底前,集装箱公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含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下同)比例力争达到80%。积极探索发展“外集内配”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快推进“公转铁”,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推动共线共用和城市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加快实施台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和濮阳华晟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线改造等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储备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并将清洁运输作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落实用地、验收投运、车皮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全市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在火电、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车辆,发展纯电动、氢燃料电池等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市城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和第三阶段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机关事务中心、财政局分工负责)

开展新生产货车系族全覆盖检查,规范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加强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建设使用,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配合做好全省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关管理要求。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全部实现新能源化。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铁路场站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第一阶段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铁路内燃机车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分工负责)

(十六)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按年度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七)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DBJ41/T263—2022)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监控平台数据接入标准》(DBJ41/T267—2022)等扬尘治理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精细化管理。市政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逐步推动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对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进行排查整治。到2025年年底前,市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年底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落实地方禁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问责约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十九)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管控。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安全管控网络作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厉惩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分工负责)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降低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强度

(二十)加强VOCs全流程综合治理。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治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场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依据废气排放特征,配套建设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企业生产设施开停车、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规范开展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2025年年底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基本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基本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十一)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改扩建火电、水泥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4年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水泥行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玻璃、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炭素、石灰、砖瓦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实施陶瓷、化肥、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行业提标改造,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全部采用专用炉具,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流量、温度等监控设施并加强监管,重点涉气企业应增加安装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二十二)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对涉工业炉窑、涉VOCs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2024年10月底前,对未配套高效除尘和脱硫、脱硝设施的实施升级改造,未按时完成改造提升的,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十三)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氨排放控制试点,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对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进行封闭改造,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畜禽养殖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年底前,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氨法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二十四)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维护,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情况实时监控,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月抽查率不低于20%。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七、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五)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阶段时限、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二十六)推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进位。研究制定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提升进位方案,明确进位目标,逐年实现进位。到2025年年底前,稳步提升排名位次,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浓度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二十七)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修订细化应急减排清单,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综合采取远程监控、入企监督指导、污染高值预警、实地监测溯源、综合分析应对等方式,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效。探索建立区域城市应急联动会商机制,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控、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和联合交叉执法,强化区域联合应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气象局、水利局、国网濮阳供电公司配合)

(二十八)开展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建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支持铸造、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升环境绩效等级。优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分行业分类别建立绩效提升企业清单,加快培育一批绩效水平高、行业带动强的绿色标杆企业,推动全市工业企业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十九)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持续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市域内六因子(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监测全覆盖。推进主要干道设立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开展PM2.5、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等因子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推动工业园区建立专项监测站点,提升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控体系建设,推进县(区)监测基础能力现代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依法将自动监测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根据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扩大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范围、增加监控因子,将电力等重点行业氨逃逸,以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纳入自动监控范围。持续推进用电用能监控能力提升,强化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排放联合监控,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国网濮阳供电公司配合)

(三十一)严格执法监督帮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对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组织开展整改情况核查,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管理制度,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多污染物系统治理等空气质量改善相关技术与装备研发。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精准管控高值热点区域。加强数据互联共享,强化涉生态环境数据互联共享能力建设,实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电力、水利等相关部门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视频信号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联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水利局、国网濮阳供电公司配合)

九、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三)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和河南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重点行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绿色低碳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十四)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对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电价支持。落实清洁取暖补贴及价格优惠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鼓励铁路运价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等分工负责)

(三十五)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将大气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持续推进绿色金融信贷制度,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程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濮阳监管分局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汇聚治污合力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细化本辖区空气质量改善措施,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台账,科学安排进度,加强督查督办,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三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围绕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扬尘污染防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等重点任务,编制本领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十八)严格督导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按规定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推进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三十九)实施全民行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