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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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序号:1000009762  索引号:J0001-2101-2024-02019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发布:2024/8/17

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近期,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守护好美丽蓝天。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并于2023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印发实施。作为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我省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要求,提出了更严的任务措施、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高的目标要求。2024年3月25日,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PM2.5浓度低于42.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1%,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4%以内。

近年来,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2022年、2023年综合指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年度综合指数排名在168重点城市排名连年提升,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但现阶段大气污染治理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研究制定了《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二、主要目标

《濮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国家和河南省下达的PM2.5、优良天数和重污染天数比例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省环委办《关于下达濮阳市“十四五”及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豫环委办〔2023〕2号),2025年我市PM2.5浓度不高于45微克,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68%,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1.9%。

三、重点任务

为全面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明确了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等八大方面33项主要任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管严控“两高”项目,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以及涉及锅炉、炉窑的其他行业,新(改、扩)项目原则上达到环境绩效A级和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是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有序退出砖瓦行业6000万标砖/年以下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三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加快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地热能利用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千万平方米地热供暖示范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0%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四是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年底前,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园区集中供气改造。五是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到2025年,集装箱公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全市公路货物周转量占比较2022年下降10个百分点,大宗物料清洁运输(含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六是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市城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七是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快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

四、专有名词解释

1. PM2.5(细颗粒物):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其在空气中含量浓度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2. 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优良天数比率:是某一地区在特定时间段内,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的天数占总天数的比例,通常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优于国家质量二级标准(即AQI≤100)的天数与全年总有效监测天数之比。

4.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比率:通常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天数与全年总有效监测天数之比。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其取值范围定为0—500,其中0—50、51—100、101—200、201—300和大于300,分别对应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中日均值的I级、II级、III级、IV级和V级标准的污染物浓度限定数值;I级,空气质量评估为优,对人体健康无影响;II级,空气质量评估为良,对人体健康无显著影响;III级,为轻度污染,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IV级,中度污染,健康人群普遍出现刺激症状;V级,重度污染,健康人群出现严重刺激症状。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李保莹

联系电话:0393—6109689    610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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