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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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000009763  索引号:J0001-2101-2024-02020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网站发布:2024/7/27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濮政办〔202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完成了“一县一台”建设任务和“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地震监测预警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受到影响及破坏的情况日益加剧,为了保护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护范围

(一)市防震减灾中心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警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市防震减灾中心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式样,设置地震监测预警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二、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在《地震台站各观测项目距主要干扰源最小参考距离表》规定的范围以外选点施工,避免对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根据涉及地震台站的管理级别征得相应的管理地震工作部门的同意,并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迁建地震监测预警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设施。

(二)因建设工程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而迁建地震监测预警设施或者增建抗干扰设施,必须保证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达到观测技术规范要求。所需搬迁、选址、征地、新台(站)基建(包括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辅助设施)、新台(站)对比观测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对比观测和试运行及新增的维护,以及需增加的抗干扰设施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建地震监测预警设施造成地震观测资料中断的,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能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资料年限和管理费用给予补偿。

(三)新建、扩建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台(站)观测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建设场地,科学规划,技术论证,合理设置,并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同意。

(四)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爆破、采矿、钻井、抽水、注水;

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6.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7.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8.其他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管理地震工作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处理: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三)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警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遭受破坏的,及时组织修复。


附件:1.濮阳市地震监测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一览表

          2.干扰源距地震台站测震、强震仪器最小距离表

          3.干扰源距地下流体观测井最小距离表

          4.干扰源距地倾斜观测最小距离表

           附件点击下载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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